(2015)蚌山民一重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海如与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洼张村村民委员会、张海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如,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洼张村村民委员会,张海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重初字第00003号原告:张海如,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洼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家钧,该村村长。被告:张海忠,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乃胜,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如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洼张村村民委员会、张海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张海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