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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淑凤与周信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淑凤,周信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钟淑凤,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周信杏,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钟淑凤与被执行人周信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信杏所有的10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信杏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