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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宝芬就李莉贪污案申诉再审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玉中刑监字第13号原审被告人陈建春、李莉、汤春兰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玉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陈建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被告人李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被告人汤春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李莉的近亲属张宝芬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