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刑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宝芬就李莉贪污案申诉再审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玉中刑监字第13号原审被告人陈建春、李莉、汤春兰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玉中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陈建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被告人李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被告人汤春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李莉的近亲属张宝芬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