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柴洪森、张学花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775号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苏华,总经理。被告:柴洪森。被告:张学花。被告:牟少全。被告:董艳华。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被告柴洪森、张学花、牟少全、董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891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91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