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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柴洪森、张学花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775号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苏华,总经理。被告:柴洪森。被告:张学花。被告:牟少全。被告:董艳华。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诉被告柴洪森、张学花、牟少全、董艳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3891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91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