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雪丰、杨金贵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丰,杨金贵,崔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李雪丰,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金贵,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崔建新,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丰与被执行人杨金贵、崔建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雪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