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开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某开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怀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开先后四次在其居住的位于梅江区泰康路百佳文化用品批发部楼上的一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东、曾某曹吸食毒品海洛因。经一次性吗啡快速检测试剂检测,被告人李某开和吸毒人员王某东、曾某曹尿液检测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东、曾某曹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开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开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吸毒,仍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开归案后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开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查,被告人李某开亦无异议,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锦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