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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根学与卫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学,卫阿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王根学,男。委托代理人李秋锁、李巷熬,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卫阿丽,女。原告王根学与被告卫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根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秋锁,被告卫阿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根学诉称:2012年8月4日,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借用现金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4日按日息5%开始计算至全部本溪付清之日。)被告卫阿丽辩称:我没有借原告的钱。事实是原告向陈海南放高利贷100000元(利息为1.5%),实际只给了陈海南85000元,提前扣除了一个月利息15000元。当时王根学是在我家把钱放给陈海南的,陈海南在我家打的条子,借条被王根学拿走了。第二个月原告向我老公曲红安要钱,陈海南让我老公代他先还上利息,说回来给我们。之后,我们凑了15000元给了王根学,然后王根学逼着我打了条子。我老公曲红安不在之后,原告又来找我要钱,我找不到陈海南,就先替陈海南还了10000元本金,后来我就没再见过王根学。我给原告的这些钱,他也没有给我打条。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卫阿丽向王根学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根学人民币现金(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期限2012年8月4日至2012年9月4日归还。如超期一天按本金的百分之五计算,如数偿还。借款人:卫阿丽。2012年8月4日。”借款到期后,卫阿丽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卫阿丽向原告王根学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王根学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卫阿丽辩称利息提前扣除、及归还欠款的事实,因无证据证实,其辩称不能成立。借条约定的逾期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阿丽偿还原告王根学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卫阿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郭 路人民陪审员 王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