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华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程高雷,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法延,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