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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功平与灵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功平,灵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638号申请执行人罗功平。被执行人灵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符永东,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罗功平与被执行人灵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灵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功平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灵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灵山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如下义务:对申请人罗功平土地登记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另申请本案执行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灵山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灵山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后在1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灵山县国土资源局已依照本案生效判决即(2015)灵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裁定意见如下:本院(2015)灵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伍廼海审判员  叶自璟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