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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能学与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能学,宋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汪能学。委托代理人张名环,连云港市法制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永军。委托代理人石荣宗,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能学诉被告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能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能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