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贵荣与刘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荣,刘元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陈贵荣。被告刘元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荣诉被告刘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且向被告道歉,并得到被告谅解,故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