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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贵荣与刘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荣,刘元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陈贵荣。被告刘元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荣诉被告刘元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且向被告道歉,并得到被告谅解,故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