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以双与武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双,武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商初字第581号原告:张以双。委托代理人:张华贵,寿光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树文。原告张以双诉被告武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贵及被告武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9日,被告购买原告的编织袋定型机一台、针盘九个,欠款157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700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欠原告款项;欠条不是我书写的;事实经过是:2011年5月份,我与原告每人投资150000元购买原织机、拉丝机设备,因原告贷款100000元无力归还,我们又每人投资30000元用于偿还贷款。2013年3月18日,因经营亏损双方协议散伙,我付款67800元分得原织机流水线,以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有分伙协议书及银行打款凭证为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告欠原告款项157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张以双现金壹万伍仟柒佰元整”。该款至今未付。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欠条并非其本人书写,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在本院委托鉴定过程中,又自愿放弃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依据为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主张欠条不是本人所写,但自愿放弃申请笔迹鉴定,视为认可欠条的真实性;欠条作为有效债权凭证,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张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出具的欠条,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亦未对出具欠条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其答辩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欠条载明的债务人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依据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树文偿还原告张以双欠款157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山审 判 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唐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