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商辖终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与德州海迪雅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海迪雅毯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辖终字第0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海迪雅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蒙山路。法定代表人:林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奕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德州海迪雅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迪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辖初字第0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1年1月5日,华方公司与海迪雅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华方公司为海迪雅公司供应地毯织机,合同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受害方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因海迪雅公司尚有价款未支付,华方公司遂向该院起诉,要求海迪雅公司支付价款等。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受害方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因案件在实体上未经审理,受害方无法确认,该管辖约定不明,管辖约定条款无效,因华方公司向该院起诉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华方公司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海迪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海迪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海迪雅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华方公司起诉标的为给付货币,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海迪雅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弓建明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