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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方风强与湖北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风强,湖北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方风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监二抗字第00048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方风强,个体工商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湖北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鄢贤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方风增,个体工商户。申诉人方风强与被申诉人湖北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方风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风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鄂民申字第00882号民事裁定,驳回方风强的再审申请。方风强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2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5)42000000120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并导致实体判决明显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孙立君代理审判员  邬文俊代理审判员  周 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雨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