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邓弘成与陈念、伍安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邓弘成,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市梁平县屏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安雪,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念,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弘成与被告陈念、伍安雪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邓弘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念、伍安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弘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弘成撤回对被告陈念、伍安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安斌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人民陪审员 陈宏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