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耿淏与戚加艳、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淏,戚加艳,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耿淏,无业。委托代理人耿玉光,驾驶员。被告戚加艳,无业。委托代理人朱春成,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飞,务工。原告耿淏与被告戚加艳、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退还原告耿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6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