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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443号原告张丽君,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胡苷用,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昊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层,组织机构代码66642687-6。法定代表人DanielMartinBridg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祎迅,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君与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丽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君申请撤回对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君撤回对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96元,由原告张丽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简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