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愉博,曾用名宋道强,绰号宋小毛,男,生于1982年1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200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丹凤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愉博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秀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愉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宋愉博窜至丹凤县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四楼,趁儿童保健科办公室无人之机,将工作人员杨某某放在办公室的挎包盗走,逃离现场后取出包内的(VIVO牌X510T型)手机一部、现金400元、U盘一个,将包及其他物品扔掉。2、2015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宋愉博又窜至丹凤县龙驹寨镇政府,趁工作人员佘某某办公室无人之机,将佘放在办公室桌上的挎包盗走,取出包内的(三星牌GT-S7562型)手机一部、现金290元后,将包扔掉。经丹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牌和三星牌手机价值分别为1889元、375元,U盘价值为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愉博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佘某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的证言,有受案材料、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领条等书证,还有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清单,指认、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愉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愉博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愉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蔡 璐人民陪审员 田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