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商叙琍与钟文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叙琍,钟文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171号原告商叙琍,女,1955年4月18日生,汉族,赣州章贡区人,住赣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洪鹏,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文昌,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安远县人,住赣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16023726-9。负责人邱三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万华,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叙琍诉被告钟文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叙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文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叙琍撤回对被告钟文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饶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