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月莲与薛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月莲,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叶月莲。被执行人:薛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月莲与被执行人薛杰[(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0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和解付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47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