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二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利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利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二终字第1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郑忠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新华,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利军,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代理人边高义,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市二建公司)与上诉人王利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巴市二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新华,上诉人王利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边高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532元,退还上诉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2766元,退还上诉人王利军12766元。审 判 长 刘 伟 艳审 判 员 邬 忠 良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仗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乾 总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