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与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3506号原告: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显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海东、金昊旻,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被告: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马浩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