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冯伟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冯伟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简春林。委托代理人:李健平,该支行员工。被告:冯伟坚,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被告冯伟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美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