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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美兴与茌平县富蕴果蔬有限公司、茌平县顺昌果蔬经贸有限公司、王光河、杨显圃、祁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兴,茌平县富蕴果蔬有限公司,茌平县顺昌果蔬经贸有限公司,王光河,杨显圃,祁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周美兴,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富蕴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光河,经理。被执行人:茌平县顺昌果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杨显圃,经理。被执行人:王光河,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显圃,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祁茂忠,男,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周美兴与茌平县富蕴果蔬有限公司、茌平县顺昌果蔬经贸有限公司、王光河、杨显圃、祁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并过付了95152.82元。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显圃所有的位于茌平县京都国际A2号楼1201室(房号021452)。下欠的71372元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