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付长俊与敦化市翰章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付长俊,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德,敦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敦化市翰章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传贵,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长俊与被告敦化市翰章乡朝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长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长俊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代理审判员 骆静怡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存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