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炎林、刘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炎林,刘声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远县欣山镇濂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生,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日洪,系安远联社凤山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学丰,系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事业部经理。两委托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卢炎林,务工。被告刘声花,系被告卢炎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炎林、刘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卢炎林、刘春花借款未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谢诗升人民陪审员 邱小宁人民陪审员 魏晓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