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明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吴正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吴正君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刘明辉。委托代理人:吴曙光,宜宾县泥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代表人:聂学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成敏,该公司宜宾县支公司职工。第三人:吴正君。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明辉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第三人吴正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明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明辉负担。审判员  游治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