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张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8执1300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秀卿,武汉市一日旅游业有限公司,淄博通达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康辉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乔秀卿,男,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张辛小区12号楼。被执行人武汉市一日旅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区北京路34号。被执行人淄博通达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85号。被执行人重庆康辉旅行社。住所地,重庆市中山路200号港天大厦A座22-4号。本院在执行乔秀卿诉武汉市一日旅游业有限公司、淄博通达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康辉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82280.7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