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宇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周振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宇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周振宇,陈建河,杭州龙禧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惠想威势科技有限公司,王敬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耀军。委托代理人高利亚、郭玲娟(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杭州宇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宇。被执行人周振宇,其他。被执行人陈建河,其他。被执行人杭州龙禧鼎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松。被执行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被执行人杭州惠想威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清。被执行人王敬儒,其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江干法院(2014)杭江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23871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787元,合计人民币32735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273504元。被执行人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学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