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庆波与张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庆波,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于庆波,男,汉族,厨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欣,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于庆波与张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6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