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耐标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杰维置业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耐标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杰维智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北京美耐标识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永财,系公司员工。被告成都杰维智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君。原告北京美耐标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杰维智业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耐标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北京美耐标识有���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