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易艳萍与卢彦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艳萍,卢彦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艳萍,女,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公民身份号码×××5321。委托代理人高敏峰,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展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彦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委托代理人陆汝才,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艳萍因与被上诉人卢彦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易艳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易艳萍负担。上诉人易艳萍不服原审判决,上诉提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易艳萍在不知道应向卢彦昌支付多少款项的前提下向其转账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后经易艳萍的丈夫找到卢彦昌了解才知道仅应支付5万元港币,故卢彦昌应当返还多收取的人民币159950元。二、易艳萍要求返还的159950元不属于非法债务。本案只有5万元港币属于赌债,其余款项属于易艳萍的私有财产。三、原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通话录音已经清晰反映本案的全部事实。易艳萍丈夫与卢彦昌的录音可以清晰反映事件的经过及赌输的款项总额。卢彦昌确认易艳萍仅输了5万元港币,故卢彦昌多收取的款项应当返还,且多收取的款项不属于非法债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改判卢彦昌返还易艳萍15995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卢彦昌负担。被上诉人卢彦昌答辩称:一、易艳萍向卢彦昌借款20万元是客观事实。2014年2月25日,易艳萍携同男朋友邀请包括卢彦昌在内的朋友到香港坐游轮,易艳萍在游轮参赌并输了88万元,写下欠条,被叠码仔追讨,请求同去的朋友帮忙。卢彦昌刚好赢了些钱,就折算成20万元人民币借给易艳萍归还了部分赌债。易艳萍出具了借据给卢彦昌。回到佛山后,易艳萍于2月28日归还了20万元给卢彦昌,3月1日到卢彦昌的公司收回了借据。这就是本案的全部事实。易艳萍称20万元是共同赌输款后的分担款,不合乎常理,也不符合事实,其主张在不知道要向卢彦昌支付多少款项的情况下向卢彦昌支付了20万元毫无根据。二、易艳萍提供的通话录音材料没有证明力。易艳萍在香港游轮上赌博输了88万港元,虽向卢彦昌借了20万元归还了部分债务,但仍欠叠码仔60多万港元。易艳萍担心被未婚夫责备,于是要求同去的朋友帮其隐瞒真相。因此,易艳萍的未婚夫偷录的内容是事先商量好的说词,是遮遮掩掩的,并非事情的真相。录音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印证,录音材料没有证明力。三、易艳萍还给卢彦昌的20万元是合法借款,不是非法债务。原审判决将借款定性为非法债务是错误的。易艳萍二审期间提交了报警回执一份。经质证,卢彦昌对报警回执的关联性、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卢彦昌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易艳萍的报警回执仅能证明其向公安机关报警,无法证明报警的具体原因,更不能证明其实际所负赌博债务的具体数额,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易艳萍主张其向卢彦昌支付款项时误以为赌博所输的款项为人民币20万元,但后来发现其赌博所输的款项应为港币5万元,并以此主张多给付的款项为不当得利。从易艳萍的主张可知其所指的不当得利是其对因赌博所负债务的具体数额存在误解而产生的,但卢彦昌辩称易艳萍对涉案债务数额不存在误解的问题。本院认为,赌博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即赌博产生的债务是非法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易艳萍因赌博向卢彦昌一次性支付款项20万元,现其要求法院认定其实际赌博所输的款项是多少即对其赌博所产生的债务具体数额进行审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易艳萍要求卢彦昌返还15995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99元,由上诉人易艳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锐芬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