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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复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大丰市三龙敬老院与陈保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三龙敬老院,陈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复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三龙敬老院,住所地大丰市三龙镇斗龙村*组。负责人陈玉泉,三龙敬老院院长。被执行人陈保明。申请执行人大丰市三龙敬老院与被执行人陈保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2012)大三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龙敬老院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龙敬老院表示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大三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云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