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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余梁雁、程晓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梁雁,程晓民,吴丽娟,巫建斌,张传鹏,章义伍,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90号申请执行人:余梁雁,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程晓民,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吴丽娟,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巫建斌,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张传鹏,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章义伍,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永明,副总经理。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裁字[2015]191-193、195-19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986.6元(其中执行款本金165512.6元,执行费14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