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执行字第3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炳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赖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10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赖炳川,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洛江区。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炳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支付给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船舶、银行、土地、房产、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