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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广钰,刘宁,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赵某某。上诉人赵某、上诉人刘某、上诉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文景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后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回缓交诉讼费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告知其法律后果,上诉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仍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撤回其司法救助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袁 银 平代理审判员 马 振 军代理审判员 叶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翔(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