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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与杨德明、杨超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德明,杨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XX,男。委托代理人肖正全,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德明,男。被告杨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杨德明、杨超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宜宾市南溪区九龙迎宾大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被告的赔偿款18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杨德明、杨超、XX在宜宾市南溪区九龙迎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180000元债权。扣留期间为六个月,即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扣留期间,宜宾市南溪区九龙迎宾大酒店有限公司禁止向被告杨德明、杨超、原告XX支付以上款项。需要续行扣留的,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