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高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风明与孙录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风明,孙录法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孙风明,农民。被告:孙录法,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风明诉被告孙录法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风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录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林功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萌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