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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高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风明与孙录法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风明,孙录法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孙风明,农民。被告:孙录法,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风明诉被告孙录法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风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录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林功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萌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