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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斌与张大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张大伟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张斌,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静,居民。被告:张大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张大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张大伟负担。审判员 郁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