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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志宏与李占武、吴菲菲、吴保卫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宏,李占武,吴菲菲,吴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占武,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菲菲,女,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占武之妻。被执行人吴保卫,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户县祖庵镇城道宫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