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与杨广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杨广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舒兰市。负责人:王玉堂,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坤。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杰,男,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汤俊勇,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吉坤、王政杰,被上诉人杨广杰及委托代理人汤俊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舒兰市白旗镇东联村民委员会。审 判 长 张英审 判 员 孙伟代理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