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