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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