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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71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钟某某,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李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王乃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