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71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钟某某,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李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王乃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