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郎丰林,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郎丰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徐某通过网络认识淄博市张店区黉门中学学生唐某后,于3月23日以帮助唐某通过山东师范大学播音主持专业课考试为由,诈骗唐某现金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退赔了被害人唐某全部的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害人唐某的陈述材料、交易清单、收到条、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高远人民陪审员  刘 伦人民陪审员  李笑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