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864号申请人:朱某某,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董琪,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丰收委三组。2015年9月11日,申请人朱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对��告朱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一案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2012第580号和解劝告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2第580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2012第580号和解劝告决定书中原告与被告离婚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慧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