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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尚某,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被告孙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尚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感情较好,婚生男孩孙某某于2001年1月11日出生。因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缺席,未予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孙某某于2001年1月11日出生,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被告离家出走2年多,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尚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孙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承担子女抚育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永亮代理审判员  胡明阳代理审判员  刘虹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佳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