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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与苏州蓝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苏州蓝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56号原告: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法定代表人:林嘉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蓝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180号赛格广场2B/49。法定代表人:王春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蓝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