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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宝财与被告甘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宝财,甘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常宝财,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甘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住所地甘泉县城内。法定代表人赵志铭,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宝财与被告甘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宝财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宝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常宝财负担。审判员  张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