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柯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李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凤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