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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卢礼伟、邓亚琼、叶婷等18人与惠州市泰宇光电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礼伟、邓亚琼、叶婷等,惠州市泰宇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179号申请人:卢礼伟、邓亚琼、叶婷等18人(申请人名单详见附表)。被申请人:惠州市泰宇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东江高新科技开发区东兴片区厂房B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宋世刚。申请人卢礼伟、邓亚琼、叶婷等18人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泰宇光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卢礼伟、邓亚琼、叶婷等18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泰宇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以及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泰宇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与诉讼标的相值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保全总价值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卢礼伟、邓亚琼、叶婷等18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泰宇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二、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泰宇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与诉讼标的相值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云第2页共2页 来自